质疑人名称:广西鹏来富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芳
身份证号:450103196410100529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C栋1503号
授权代表:廖原
电 话:18878981982
邮 编:530012
贵公司以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再次质疑函”,我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再次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1、商务分第(7)款:投标人2015年以来获得省级企业家联合会授予“优秀企业”称号的加3分。我方认为“企业家联合会”本身性质只是社团组织,这些社团组织开展的一些评比活动不能代表社会和政府,且评比过程一般不公开、 简单,知道的单位甚少,评比结果实际与已被取消的物业行业“十佳”物业服务企业称号样,不具有社会工信力。
质疑答复:
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自身特点,设置此评分点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定,“企业家联合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的“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该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并在广西日报社进行广西优秀企业、广西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公示,虽然“企业家联合会”为社团组织,但是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投标人如无法满足也可正常参与投标。本项目为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但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该条删除。
2、商务分第(9)款:投标人2015年以来快得由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省级“服务品牌得4分。对此我方仍认为企业的服务品牌不是由政府部门决定的,而是由社会、业主的口碑决定的。客观上该荣誉奖项知道的单位甚少,并经了解已经取消,但更改通知中仍然保留。
质疑答复:
商务分第(9)款:“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省级“服务品牌”奖项”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政府行部门联合颁发,响应“《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指导意见》:要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提高生活性服务品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培育知名服务品牌”的指导意见。具有权威性。该奖项不存在唯一性,没有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设置该奖项不存在“上述所提事项仍有为目标投标人量身定做之嫌,对于我们这些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有违公平、公正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精神。”情况。该奖项每两年一评审,于2018年10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公布第三届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认定名单的通知》桂质强办联发〔2018〕3号,是对服务企业的服务品质、专业行等各方面的认可。官方网站公布的消息全民皆可看到,网站全民皆可查询。并非此贵公司所述的“该荣誉奖项知道的单位甚少并经了解已经取消”。贵公司所提质疑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支撑,故不予以采纳。投标人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也可正常参与投标,该项为打分项,非必要条款。
荣誉、业绩是对投标人公司力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的评判依据,能够为项目后期管理服务的实施给予必要的保障。本项目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自身特点,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评分标准,我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发布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JTZ[2019]02008)更改通知(一)”,该评分标准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述“上述所提事项仍有为目标投标人量身定做之嫌,对于我们这些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有违公平、公正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精神。”情况。贵公司以“我方认为”为质疑标准,两次提出的质疑均缺乏事实依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贵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报名并领取了招标文件,应从6月3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质疑,贵公司于2019年6月5日现场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于6月6日已答复并发布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JTZ[2019]02008)更改通知(一)”,我公司对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之外的质疑问题将不予答复。
本项目开标时间 具体更改详见《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JTZ[2019]02008)更改公告(二) 》 。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回复。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