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广西新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艳飞
地 址:南宁江南区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1号荣和新城景江园16栋1单元602号房
授权代表:黄丹灵
联系电话:18577873259
邮 编:530031
贵公司以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JTZ[2019]02008)质疑函,我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评标方法”,商务分第(2)点“投标人2015年以来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奖项的得4分”。
我方认为行业协会的这个奖项并非代表政府或政府委托开展的测评工作,据悉广西只有2家获得此奖项,不具备政府和社会的公信力,且分数之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量体裁衣、量身定做的标准,这对于物业行业中有一定实力的中小企业来说,这个分数无疑就是一道不公平竞争的“门槛”,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质疑答复:
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自身特点,设置此评分点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管辖的一个全国性社会团体,各省市均有设立省级市级也有物业管理协会或者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面向全国公开招标 ,全国范围内“2015年以来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奖项”的数百家单位来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有资格取得相对应的分数,并非只允许广西获奖的2家单位投标,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与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原则,属合理设置。投标人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也可正常参与投标,该项为打分项,非必要条款,投标人如无法满足也可正常参与投标,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不具备政府和社会的公信力,且分数之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量体裁衣、量身定做的标准,这对于物业行业中有一定实力的中小企业来说,这个分数无疑就是一道不公平竞争的“门槛”,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情况。
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评标方法”,商务分第(3)点“投标人获得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证单位为省级认证机构(如:北京.认证中心、上海.-认证公司等)得1分;发证单位为国家级认证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得2分市。
据了解,“贯标”虽然是企业规范经营、提升实力的普遍做法。现实的“贯标”认证公司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认证部门,而是民企社团性质,并不存在省部级及国家级之分,且贯标的标准完全一样。人为区分“省级”或“国家级”并以此拉开分数,确有故意倾向之嫌。
质疑答复:
1、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单位划分为省级和国家级,且负责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都是经过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权威机构,对企业的品质体系的审核是非常严格的。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而获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已经成为企业赢得客户和消费者信赖的基本条件。
2、完善该条评分办法,更改为:投标人通过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每个得1分,三个满分3分。
质疑事项三:
“评标方法”,商务分第(5)点“投标人2015年以来获得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每次的3分,满分6分”。据悉,该荣誉国家已于2018年明令禁止对企业不再评审此类荣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已取消该荣誉作为评分加分条件。此加分条款明显为专人设置,有悖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应予取消。
质疑答复:“守重”荣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价和公示,具有权威性,且与供应商的诚信履约相关,列入评审因素加分,是对供应商履约信用进行考察,不存在“此加分条款明显为专人设置,有悖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现象。投标人如无法满足也可正常参与投标,且本项目为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但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该条删除。
质疑事项四:“评标方法”,商务分第(6)点“投标人2015年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物价部门授予“价格信用单位”荣誉称号的得4分”。据悉,该荣誉国家已于2017年明令禁止对企业不再评审此类荣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已取消该荣誉作为评分加分条件。此加分条款明显为专人设置,有悖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应予取消。
质疑答复: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从2017年9月开始在全区开展2016-2017年度价格信用等级评定活动,经宣传发动、经营者自愿申请、材料初审、推荐上报、现场考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向社会公示等一系列程序,顺利完成了广西2016-2017年度价格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价格信用等级由低到高分为1A级、2A级、3A级三个等级),最终从122家申报单位中评选出符合价格信用等级条件的单位 90家,其中3A级单位44家,2A级单位37家,1A级9家。2018年6月29日,自治区物价局在《广西日报》对价格信用等级单位名单进行了通报。本项目为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如无法满足也可正常参与投标,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评标方法”,商务分第(7)点“投标人2015年以来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十佳”物业服务企业荣誉称号或省级企业家联合会授予优秀企业称号的(以颁奖时间为准),每次的3分,满分6分。”据悉,该荣誉南宁市行业协会已于2016年依据政府规定取消了此项荣誉评审,在以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已取消该荣誉作为评分加分条件。此加分条款明显为专人设置,有悖于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应予取消。
质疑答复:1、“优秀企业称号”至今仍在评审,该条并无“此加分条款明显为专人设置,有悖于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为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如无法满足也可正常参与投标。贵公司的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支撑,故不予以采纳。
2、完善该条评分办法,更改为:“投标人2015年以来获得省级企业家联合会授予优秀企业称号的(以颁奖时间为准),得3分,满分3分。
质疑事项六:“评标方法”,商务分第(8)点“投标人在省级及以上总工会成立有工会组织的(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得2分”。我们认为:其一,是否成立工会不是国家对企业强制性规定。其二,成立工会与级别没有必然联系。其三,工会不是法人单位,不存在工会法人资格问题。因此以此作为加分条件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行业和市场运作的管理,于法无据、于情不合,建议取消。
质疑答复:企业成立工会不是国家对企业强制性要求,招标文件并未用此作为资格评审条件。成立工会是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的重要体现。成立工会与否取决于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本身。这个非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也可正常参与投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能够保证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为项目管理服务的实施给予一定的保障。
2、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 总工发[2008]39号相关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等相关办法及通知,基层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3、贵公司的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但该条完善为:“投标人成立有工会组织的(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得2分”。
质疑事项七:“评标方法”,商务分第(9)点“投标人2015年以来获得由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省级“服务品牌”奖项的得4分.”。据了解,这个奖项并非政府向社会公开开展的评比项目,在行业内知道有此奖项的企业知之甚少,能够参与的更是寥寥无几,且经核实政府主管部门自2017年以来已经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取消该奖项的评比活动。因此以此作为加分条件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行业和市场运作的管理,于法无据、于情不合,建议取消。
质疑答复:“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省级“服务品牌”奖项”是经企业自愿申请、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业评审、会议审议表决和社会公示等评价程序,最终认定的一个奖项。《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提高生活性服务品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培育知名服务品牌。奖项仍在评审,且由政府行部门颁发,具有权威性。广西该奖项依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品牌的意见》(桂政发〔2010〕67号)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桂质兴发办〔2013〕8号)的规定,评审颁发。该奖项每两年一评审,最近一期为《关于公布第三届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品牌认定名单的通知》桂质强办联发〔2018〕3号,是对服务企业的服务品质、专业行等各方面的认可。此贵公司的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支撑,故不予以采纳。
荣誉、业绩是对投标人公司力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的评判依据,能够为项目后期管理服务的实施给予必要的保障。本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评分标准,该评分标准并不存在“如此“细致”、“明确”的多项加分规定,与一般的商务框架性评分标准不符,也是对其他没有这些项目但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的排斥和歧视。”现象。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回复。
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变。具体更改详见《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JTZ[2019]02008)更改公告(一) 》
采 购 人: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6日
2019年6月6日